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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書面及實地查核

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四條規定僱用人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並依組織成員、受僱人及服務人數達10人以上應設立性騷擾申訴專線、傳真及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達30人以上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

因此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每年會不定期利用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隨機針對不同類別進行抽查。經抽查若違反上述規定,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人數計算方式:組織成員、受僱人及服務人數加總。例如A咖啡廳共僱用員工2人,每月平均來客人數200人,因此計算人數為202人。該咖啡廳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於明顯處公開揭示。

性騷擾防治措施可參考附件資料「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受僱人可利用附件資料「自主檢查表」檢視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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