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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公司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所需文件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而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有鑑於公司收到移轉之案件時,經常會有不知該如何進行調查,因此本會將公司調查過程中所需使用之表單整理在附件中,並製作「公司進行申訴調查常見問題整理」供各個公司調查人員參考,若該整理尚無法解決各調查人員之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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